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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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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发生增值税法规定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②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非应税交易的情形。

    注: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包括: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第③④点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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