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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上的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注: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