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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 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预征率
注:新疆地区预征率为5%,其他地区预征率为3%。
了解:
油气田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不包括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纳税人。
服务,是指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