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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试点单位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期间仍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提示:自2026年6月1日起,首批试点地区为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陕西省、河北省。具体试点单位名单由试点省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