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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试行)第一批试点地区为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陕西省、河北省共五个省市。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货劳发〔2026 〕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