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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6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均使用新表申报增值税,即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试行)》。
提示:首批试点地区为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陕西省、河北省;具体范围由试点省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