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大豆(黄豆),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一般商贸企业,外购黄豆再对外销售,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
2、若购进的黄豆作为种子出售或经过培育后成为黄豆苗再出售,截止2027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流通环节的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