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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的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本年新增加的可扣除捐赠额≤捐赠扣除年度当年利润总额的12%,在三年扣除期内的捐赠先发生的先扣除。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二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