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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企业承担担保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且取得审计费用发票的抬头是借款企业,通常理解属于其为促成融资而发生的必要的担保相关费用,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贴士:如果审计服务与借款企业自身经营无关,或缺乏合同依据,则该项支出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代为承担他方费用”,从而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妥善留存担保协议、贷款合同、银行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的书面通知以及付款回单等完整证据链以备核查。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