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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温馨提示:
1、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2、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3、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