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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