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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 2023年 12 月 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以该笔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2023年12月31日后没有出台延续政策,但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依然可以单独申报,具体政策出台仍需持续关注。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