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对企业在缓缴期间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明确为正常缴费。......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阶段性缓缴指南
政策的适用主体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企业单位、自然人均不适用该项缓缴政策。其中,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在我省暂只涉及特定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登录后显示全部
苏人社发[2022]128号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登录后显示全部
辽人社[2022]31号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登录后显示全部
皖财会[2022]1063号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充分发挥行业审计、税务、管理及财务咨询等专业人才集聚优势,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加入各级财政人才库,担任政府部门咨询专家、国资企业外部董事等。......登录后显示全部
吉政办发[2022]3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进一步落实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用人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持续发展。3年内,力争全省各类企业新安排残疾人就业3000人以上。......登录后显示全部
津自贸函[2022]1号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建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示范基地的批复
自贸试验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联动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支持指导和协调推进,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根据试点需要组织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措施,确保试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滨海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支持试点开展。......登录后显示全部
津自贸函[2022]2号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示范基地的批复
同意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离岸基地)建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联动创新示范基地),探索开展离岸创新创业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登录后显示全部
青医保发[2022]24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医保局有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区市医保部门开设“失业金代缴医疗保险户”,由参保所在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户办理职工参保、停保手续,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登录后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