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3]5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3号建议的答复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登录后显示全部
榕税函[2023]5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
目前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仅限于保险、证券经纪、信用卡和旅游等4个行业,且汇总代开的对象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登录后显示全部
榕税函[202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63号建议的答复
税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涉税违法线索认真分析排查,实施精确执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登录后显示全部
泰人社字[2023]12号 泰安市转发《省人社厅等4部门转发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至2024年底,全省将统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调整和统一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申报的纳税期限,将房产税(包括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于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登录后显示全部
闽税函[202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2007号提案的答复
非常感谢贵委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登录后显示全部
榕税函[202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24号建议的答复
福州市税务局依托福州智税服务平台,在优惠政策正式发布后以“共性宣传+个性辅导”的方式第一时间开展宣传辅导,提升纳税宣传辅导精细化水平。......登录后显示全部
渝人社发[2023]1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W22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法律救济途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登录后显示全部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3年第2号 厦门市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登录后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