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
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动“税企直连”。推广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直连互通,为企业提供纳税申报“零次跑”、申报信息“零录入”、掌握政策“零等待”、税务文书“无纸化”等便利,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满足广大纳税人多样化申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登录后显示全部
青西新管发[2023]8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71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为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请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将申报表等纳税资料寄往国......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推广增量房契税“掌上办”的通告
为切实落实“稳民生”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联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托“河南税务” APP,实现增量房契税“掌上办”。......登录后显示全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保底和300%(缴费基数上限)限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登录后显示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存量房涉税费提案[第492号]的答复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登录后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