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咨询
搜索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
    福建省法规
    为落实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现将全省202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汇总公布(详见附件)。......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深商务规[2022]7号 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深圳市法规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由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以下简称深圳海关)负责。......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京技管[2022]74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法规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对2022年上半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上半年产值0.2‰的一次性物流补贴;对2022年上半年产值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上半年产值0.5‰的一次性物流补贴。......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洪残联字[2022]48号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总局南昌市税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南昌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江西省法规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现将2021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苏人社发[2022]5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法规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浙人社发[2022]3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江省法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等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穗财综[2022]12号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获得2021~2023年度广州市市、区两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广东省法规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1~2023年度广州市市、区两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西藏法规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成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3号)处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粤人社规[202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法规
    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各地级以上市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粤人社规[2022]1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法规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我省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具体流程,请遵照执行。......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财税实务咨询
进入咨询
100+财税老师实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师资力量
及时快速
全面可靠
轻松应对
推荐专家
更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