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者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登录后显示全部
辽人社发[2022]19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
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一)《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登录后显示全部
粤人社规[2022]1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缓缴申请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其中有关条件如下:......登录后显示全部
吉人社联[2022]82号 吉林省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延长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所属期由2022年4月至6月延长为2022年4月至12月。......登录后显示全部
琼府[2022]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登录后显示全部
甘人社通[2022]224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登录后显示全部
琼人社发[2022]56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年底(已缴纳2022年6月三项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退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登录后显示全部
红政办函[2022]52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登录后显示全部
红桥政办发[2022]6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大力推动我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丰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方案。......登录后显示全部
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税费政策指引(2022年版)
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攻坚行动已列为2022年青岛市党代会及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和城市建设攻坚行动的战略部署,促进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功能,青岛市税务局会同......登录后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