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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房屋,应按照实际收款的金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者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确认收入。如果一次收到数月的房租,可以先计入“预收账款”。后期分期结转收入,且在收到预收款同时要确认增值税税额。
举例帮您理解下: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出租房租,租赁期间为2019年5月至12月(共8个月),月租1000元(含税),前2个月免租,5月初收到全部租金。那么每月需要确认的不含税收入金额为:6*1000/(1+9%)/8=688.07元。
1、5月初收到全部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预收账款 6000/(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1+9%)*9%
2、每月结转收入金额:
借:预收账款6000/(1+9%)/8
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6000/(1+9%)/8
小贴士:提供租赁服务,在收到预收款时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确认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