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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房屋,应按照实际收款的金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者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确认收入。如果一次收到数月的房租,可以先计入“预收账款”,后期分期结转收入。
举例帮您理解下: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出租房租,租赁期间为2026年5月至12月(共8个月),月租1000元(含税),前2个月免租,5月初收到全部租金。那么每月需要确认的不含税收入金额为:6*1000/(1+9%)/8=688.07元。
1、5月初收到全部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预收账款 6000-[6000/(1+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1+9%)*9%
2、月末结转收入金额时:
借:预收账款 6000/(1+9%)/8
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6000/(1+9%)/8
小贴士:提供租赁服务,若涉及预收款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增值税;不涉及预收款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实际收款时间孰早确定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时间确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