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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成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