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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注: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