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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要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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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适用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个人所得税,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情况一:重庆市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个税。
    情况二:市外企业到重庆市从事建筑安装,能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企业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应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在重庆市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则重庆当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三:重庆市企业跨省异地施工,是否需预缴个税建议和项目所在地税局核实确认一下。
    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一、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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