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2022年10月1日起,在没有新文件出台之前,此类业务是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参考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22年9月30日已到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参考依据:《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