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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案例:某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
政策依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