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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案例】:
某公司2019年3月留抵税额为15万,4月到9月期末的进项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25万、30万、32万、35万、70万,并且4月到9月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海关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假设其他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均符合。
增量留抵税额=70-15=55万;
进项构成比例=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30+50)/100*100%=8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5*80%*60%=26.4万。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一般企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一般企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温馨提示: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和税局核实确认下比较妥当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