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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不涉及存量留抵退税或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某小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二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