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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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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适用14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注: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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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适用14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注: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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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适用14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注: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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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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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适用

    适用14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注: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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