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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无偿取得的房屋,按照“偶然所得”项目(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①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②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或合同未标明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小贴士: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财税[2009]78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