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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但是,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受赠的房产自购房时间至今已满五年,且为唯一住房,则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件:(财税[2009]78号)第五条;(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