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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可以依3%征收率减按2%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第二条);
3、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4、一般纳税人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自用不允许抵扣进项且未抵扣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第二条)
注:放弃减免可以(代)开具专票。
处置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可以依3%征收率减按2%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第二条);
3、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4、一般纳税人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自用不允许抵扣进项且未抵扣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第二条)。
注:放弃减免可以(代)开具专票。
处置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可以依3%征收率减按2%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第二条)
3、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4、一般纳税人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自用不允许抵扣进项且未抵扣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第二条)
小贴士:放弃减免可以开具(代开)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