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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可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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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处置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可以依3%征收率减按2%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购进后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且未抵扣过进项的;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小规模时期购进的固定资产,且当时未抵扣过进项的;

    4、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不涉及进项抵扣且未抵扣的;

    5、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汽车,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不涉及进项抵扣且未抵扣的。

    注意:对于第④、⑤点的情况,在2026年及之后销售的,能否享受3%减按2%目前存在争议,具体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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