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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3%的征收率开具普票,申报时可以减免1%。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票时按1%开具增值税专票或普票,如放弃1%,可以开具3%专票(开具3%专票的,不能再享受3%减按2%或按1%)。
参考文件: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