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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受让土地后没有开发直接转让的,增值税上是否可以适用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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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受让土地后没有开发直接转让的,能否适用差额征税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情况一:该土地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况二:该土地为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不能扣除取得土地的价款,应全额适用9%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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