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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差额计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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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


    注:2026年之前,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差额计税税时,“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另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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