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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为境内单位提供设计服务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外国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