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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政策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2011年1月1日后采取分期方式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可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政策依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具体您可以参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