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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原蓝字发票已认证,或原蓝字发票已入账导致未退回给销售方时,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将相应的购买方联次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凭红字发票和红字发票信息表一同入账。
情况二:原蓝字发票未入账且未认证时,需把原蓝字发票退回销售方,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可以不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待收到销售方重新开具的正确发票后作为附件入账。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