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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否可以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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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也就是无论成立当季是几个月,都按照30万元判断是否可享受免征优惠。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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