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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待实际销售或有偿转让时,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