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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且从事应税项目的金额符合小额零星业务的标准,企业取得收据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温馨提示:
1、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