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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您参考如下原则: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的标准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参考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