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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购买方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用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凭借购买方开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提醒: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