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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且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应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可以选择一地办理申报缴税事宜。
提醒:受理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同一项所得其他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