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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参考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