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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只是季中的某个月销售额超过了10万元,季度总的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30万元)时,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注: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部分是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