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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只是季中的某个月销售额超过了10万,季度总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注: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部分是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