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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其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有两种:
情况一:企业出租其自行建造的不动产,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在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根据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已取消了此项简易计税备案,但是实务中各地执行有差异,建议与所属的税务局进行确认。
情况二: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温馨提示: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无需备案,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参考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