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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其取得的(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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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企业出租其取得的(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有三种:
    ​情况一:企业出租自有不动产,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情况二:企业转租不动产,标的物为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企业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情况三: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贴士: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参考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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