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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涉及提前收款时:
①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付款日了:以开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②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日期的:以开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款、服务完成时,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最晚是服务完成当日。
2、涉及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时:以开票、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合同约定首次提供服务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