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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前的营业税涉税业务是否可以补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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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九、(十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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