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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发票开具时,总局层面并没有统一规定必须备注哪些信息。2、实务中,一般可以备注合同号、报关单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货物总价、币种(美元、欧元等)、汇率(通常为报关单上出口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等。此外,若属于非fob成交方式的,还可以备注上运保费总计***(报关单上的金额)。小贴士:个别税局还要求在备注栏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比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