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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时的发票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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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的发票开具要求:
    1、收到预收款时,可以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代码为602)不征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实际交易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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