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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境外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参考文件:
1.《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