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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以下争议,具体建议您咨询下当地税局的执行要求哦。
观点一:认为不可以税前扣除
近年来,总局特派办在执法督查中多次指出并强调,取得虚开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除非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开票方走逃失联、注销的情形。司法机关认可证明业务真实的其他资料,但税局层面并不认可。
观点二:认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发票不是证明成本费用是否发生的唯一证据,如果通过合同、汇款单、运输单据、收发货记录等其他资料,可以证明业务属于真实、合理且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